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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如何保護創造發明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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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權係採先申請主義,即當有創造或發明時應先申請,始得公開使用、發表或公開陳列,以免因新穎性、進步性、產業上的利用性的問題而造成申請上的阻礙。
創造或發明時應注意保密,以避免他人竊取概念而先行申請。此外,創造或發明時應製作發明筆記,有新觀念時應隨時記錄下來,在上面簽名,並尋找見證人證明,見證人亦應在筆記上簽名,以證明該創造或發明確為自己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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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如何避免他人偷竊專利申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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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他人偷竊專利申請資訊,申請前應先保密,與他人進行關於該專利內容的事務時,如技術移轉或授權契約協商時,應簽訂保密契約;此外應避免該專利內容文件外洩,以免他人搶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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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如何將專利權讓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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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專利權之讓與,係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全部或部分移轉讓與他人,如為專利權全部移轉則原權利人即喪失其權利,而由受讓人取得專利權人的地位。就是通常我們所稱的賣斷或專利權買賣。專利權讓與宜訂定書面的讓與契約,並至智慧局辦理專利權移轉登記及換發專利證書,因如果沒有登記就不能對第三人主張有該專利權移轉的情事存在。在進行專利權讓與時,宜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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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專利授權的方式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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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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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與非獨家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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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獨家授權契約:授權人僅授權被授權人一人在授權範圍內單獨享有行使專利權的權利與地位。
2.
非獨家授權契約:授權人就相同授權範圍仍保留再授權他人行使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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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限制授權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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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人可限制授權期間,也可以將授權期間約定至專利權期間屆滿為止。限制授權期間可以視被授權人於已授權期間內,對授權內容的實施狀況,決定是否再繼續授權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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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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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授權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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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人可在授權契約中限制授權區域,譬如授權只能在台灣使用專利權內容。如此可使專利市場化的策略更能靈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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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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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專利權中的部分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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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的內容可包含使用、製造、販賣、進口,專利權人可以將上述內容全部授權出去,也可以授權一部份。如授權某工廠製造,但不能販賣;授權某經銷商販賣,但不能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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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專利授權應包括哪些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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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必須包含專利授權範圍、授權區域、授權期限、權利金收取方式、以及回饋條款等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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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權利金計算有幾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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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頭期款(Upfront
F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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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簽約時所要求的權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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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定期的權利金(Patent
Royal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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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專利使用年限以及市場銷售狀況,雙方談定依一定數額或依售價的相當百分比計算所應支付的權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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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技術移轉年費(Technology
Fe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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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移轉技術內容,買賣雙方訂定限定年限,在此年限內每年支付移轉費用,費用可依市場銷售價格而定百分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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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全期款(Lump
Sum Pay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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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意將所有權利金一次付清,不論以後市場成長狀況如何,雙方各自承擔未來市場開發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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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權利金的比例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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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係以產品數量或以產品售價之百分比作為權利金計算基準,在雙方計算比例究竟應為多少時,都
應該考慮到授權雙方獲利的可能性。一般而言,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但需視情況而定,也可能少於
百分之一,對於保護授權者或授權專利之極至方式則可能比例可能高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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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權利金最多可以收幾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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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專利權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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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利金收取的期間依授權合約內容決定,最長可收至專利權期間屆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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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技術移轉權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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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權利金收取的期限依雙方合意決定,由於沒有權利期間屆滿的問題,故沒有最長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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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專利授權合約有哪些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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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可分為專屬授權合約與非專屬授權合約二種。專屬授權合約是指授權人將該專利僅授與被授權人一人,授權人不得再授權給他人,且此授權是具有排他性的。非專屬授權則非如此,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授與給許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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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技術移轉合約有哪些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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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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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技術移轉合約與非獨家技術移轉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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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技術移轉合約是指移轉人僅將該技術移轉給一個被移轉人,非獨家技術移轉則可以移轉給很多人。依其與專利授權的關係,又可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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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獨家技術移轉與獨家專利授權。
b.
獨家技術移轉與非獨家專利授權。
c.
非獨家技術移轉與獨家專利授權。
d.
非獨家技術移轉與非獨家專利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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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專利技術移轉合約與非專利技術移轉合約。專利技術移轉合約是指移轉的技術是具有專利權的,非專利技術移轉合約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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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如何擬定專利授權合約的重要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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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授權合約的重要條款包含:當事人、授權專利內容、專利清單、授權範圍(專屬非專屬、區域)、期間、價金、付款方式、財務稽核、回饋授權、合約的終止或解除、違約的處理、準據法與管轄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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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如何擬定技術移轉合約的重要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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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合約的重要條款包含:當事人、移轉技術內容、技術資訊資料、期間、使用技術範圍及區域、價金、付款方式、保密條款、財務稽核、回饋授權、合約的終止或解除、違約的處理、準據法與管轄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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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如何證明某個商品使用某個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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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體鑑定某項商品是否使用某個專利時應注意蒐集證據。例如蒐集侵權廠商的出貨紀錄及貨物樣本、廠商之產品型錄、發票、或是產品的鑑定報告等。一般而言,為了證明他人使用專利,如他人未得授權時,專利人可持自己的專利證書與專利說明書,及被告所製造之物品,向法院起訴或向地檢署告訴。如提出告訴,可向檢察官申請搜索票,對被告搜索並扣押涉嫌侵害專利的物品,以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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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被侵權後應如何與侵權者接觸,來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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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侵害專利者接觸的過程中,一般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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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先寄出一份書面通知,告知其已侵害自己那項專利,以及專利號碼,請對方給付侵權行為應付而未付的權利金,否則將採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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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進行協商談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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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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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談判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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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能夠收取到權利金,讓侵權行為成為正式授權行為對於雙方而言才是最重要的,對專利權人來說,他可以收取到權利金,這是他申請專利的目的,對侵權人來說,他可以合法地繼續做生意,不用擔心因生意而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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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協商談判失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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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侵權人接觸,如對方相應不理,可向法院起訴,迫使對方就範,萬不得已時再採取法律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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